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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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1日,原告A公司与B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5176.2平米的仓库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共计三年,每月租金12万元虚拟币的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被告B公司支付了8-10月的租金,再未支付其他费用,同年12月31日,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提交《退租通知书》载明,由于B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的运营模式,现提出退租申请,决定于2021年12月31日起不再续租。2022年1月29日,原告A公司向B公司发送《通知邮件》载明,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终止,并要求B公司支付11-12月租金及违约金。2022年7月,被告B公司依然没有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亦未搬走遗留在仓库内的办公用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违约金及直到办公用品搬走前的占有使用费。同时,原告A公司向海门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该院于同年7月份查封被告B公司位于该仓库的遗留办公用品。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虚拟币的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鉴于双方均认可2021年12月31日为解除日期,解除合同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但合同解除仍系因被告B公司违约而解除,所以被告B公司应支付11-12月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被告B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未及时退还案涉房屋,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虚拟币的法律保护。鉴于原告A公司已主张违约责任,法院在衡量占有使用费时,以合同提前终止日的租金标准作为参照。原告A公司作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已解除、被告B公司已弃租的情况下,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止损义务,以发挥资源的社会效益,实现效益最大化。对出租人的止损义务的负担及止损的合理期限的确定应结合案情从主观上善意、客观上可行两个方面综合确定。其中,守约方的主观善意可从其对止损义务的认知分析,具体可从签约时的认知、违约行为发生后的认知及是否有收取高额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利益驱动等综合判定。客观上可行应从租赁房屋的状态进行分析,既注重时效性又注重可行性。

该案中,原、被告约定的租金为12万元/月,该租赁物如空置,将产生较大的资源浪费虚拟币的法律保护。现原告A公司未及时履行止损义务,超过合理期限的租金损失应由其自负。具体理由如下:一是被告B公司在合同解除前明确告知原告公司资金受损,无法维持正常的运营模式,合同解除后,被告B公司亦已弃租,房屋实际处于空置状态;二是合同解除后原告A公司可实际进入案涉房屋,应能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价值评估,并可判断房屋内的物品不足以折抵长期的空置费用;三是原告A公司在诉讼中对被告物品予以就地查封,而非将物品腾挪他处以使租赁房屋得以他用,在诉讼中,被告B公司表示房屋内价值5万的物品不要了,原告A公司可自行处理相关物品后,原告A公司依然毫无作为,固执己见,主观上不具有善意。被告B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及时清空租赁房屋,也具有过错。故法院确定合同解除后占有使用费以六个月租金72万元为限。

法官说法:在界定本案原告主张的占有使用费时,法官并不是仅仅通过占有时长来计算费用,而是第一时间考虑到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在庭审中积极地劝解原告先行处理相关占用物,并及时将资源发挥应有的作用,充分彰显了法官判案并不是仅仅局限于解决眼前的纷争,而是对原被告、乃至社会效益进行综合的考量,以期达到各方效益最大化虚拟币的法律保护

原告A公司作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已解除、被告B公司已弃租的情况下,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止损义务,以发挥资源的社会效益,实现效益最大化虚拟币的法律保护

对出租人的止损义务的负担及止损的合理期限的确定,法官从主观上善意、客观上可行两个方面综合的进行判断虚拟币的法律保护。其中,守约方的主观善意从其对止损义务的认知分析,具体从签约时的认知、违约行为发生后的认知及是否有收取高额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利益驱动等综合判定。客观上可行从租赁房屋的状态进行分析,既注重了时效性又注重了可行性。

法官从原告A公司毫无作为、不听取法院劝说、固执己见的行为中判断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善意,其作为出租人并没有履行其负有的止损义务,存在过错,自身应承担一部分损失虚拟币的法律保护。同时法官也考虑到被告B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及时清空租赁房屋,也具有过错。最终法官在双方均有过错的前提下,对于占有使用费的承担进行了合理的界定,这种界定方式给像原告A公司这种“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以警示,即法院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种保护是有底线的,每个人都是自身权益的第一责任人,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去积极争取,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应负有防止损害扩大的止损义务,而不是“躺平”,借“躺平”来非善意的、想当然的将损害转嫁给他人,法院是不能支持的。该判决对“躺在权利上睡觉”的A公司的止损义务的认定,充分彰显了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体现了法院、法官的担当,发挥了司法裁判匡扶正义、引领社会主流价值导向的作用。(孙建玉)

编辑:李小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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