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可依现行法规制元宇宙空间虚拟财产……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

可依现行法规制元宇宙空间虚拟财产

元宇宙空间货币类、藏品类、服务类虚拟财产(对应元宇宙空间表物的数据)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虚拟财产。在经济价值和交易模式上,元宇宙空间的虚拟财产与现实空间的一般财产并无二致,两者都可以表现为一般物品、商品或财产性利益。财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对财产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在元宇宙空间中,行为人是否对特定虚拟财产重新建立起事实上的支配关系是判断其是否已经取得他人虚拟财产的标志。因为元宇宙空间具有全真性,所以在元宇宙空间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手段更为丰富。结合使用暴力、胁迫、骗取、侵占、秘密窃取、公然夺取等不同的行为类型和手段,元宇宙空间可能存在的财产犯罪比传统网络空间更为丰富多样。我们应当以元宇宙空间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和现实性为依托,以现行刑法财产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侵犯他人元宇宙空间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朱广新:

立足法定监护理解指定监护与协议监护

在民法典建立的监护人设立规范体系中,协议监护与指定监护是两种颇具特色的监护人设立方式虚拟财产。民法典之所以承续原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之衣钵,沿用这两种监护人设立方式,是为了克服法定监护的规范局限性。法定监护作为一种重要的监护人设立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在各个顺位法定监护人之间引发争夺或推诿监护的监护人争议问题。为尊重民法典对法定监护予以首要规定的立法选择,应当立足于法定监护制度,体系性地理解指定监护与协议监护;不能撇开法定监护制度,以维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和尊重监护人的自主选择为由,宽泛地理解民法典关于指定监护和协议监护的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教授魏汉涛:

根据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类型分域而治

合理规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必须做好顶层设计虚拟财产。对待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价值取向,理论上存在原则禁止论与合规许可论的对立。原则禁止论过分强调风险,可能阻碍人脸识别技术的进步;合规许可论将前置法与刑法应当秉持的立场混同,且没有揭示刑法规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的深层法理。对待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的应然态度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关于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刑法规制的方向选择,理论界存在刑法规制优先论与科技创新优先论的分野。科技创新优先论与刑法规制优先论各有优劣,只有将人脸识别信息放到第一层级进行强保护,才能真正实现两种规制方式的平衡。关于刑法如何预防人脸识别技术滥用产生的风险,存在事前预防与事后打击两种模式。事后打击模式虽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自由,但不利于保障安全;事前预防模式可以实现对法益更前位的保护,但会对刑法的谦抑原则造成冲击,动摇罪责原则的基础。理性的选择是,根据不同类型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的不同特质分域而治。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小剑:

涉案人供述证据种类转化须遵循供述证据规则

我国证据种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仅指狭义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向办案机关作出的认罪陈述虚拟财产。目前,我国在肯定书面讯问笔录证据准入的同时否定其他形式记录的供述,否定行政机关所获供述的证据准入,刑事初查阶段涉案人供述的证据准入尚未明确,立案前涉案人供述随意转化为书证、传来证人。这既导致与案件有关的涉案人供述无法进入诉讼,又让部分不可靠的涉案人供述进入诉讼,可能造成冤错案。涉案人供述因为违背了自身利益,具有较高可信性,一般具有证据准入资格,但其是否准入还应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供述环境对供述自愿性、明智性的保障,涉案人供述引入诉讼的必要性,能否满足质证的需要等。我国应当赋予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供述的证据准入资格,对传来证人以来源查证、出庭义务为准入前提,涉案人供述证据种类转化仍应当适用供述证据规则。

(以上依据《法学评论》《法学论坛》《当代法学》《中外法学》,陈章选辑)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