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丨 擅自抓取微博后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某网络技术公司系新浪微博的运营方,为消费者提供基于用户关系的社交媒体平台抓取虚拟币数据。上诉人某软件公司通过运营的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为其用户提供微博数据服务,具体包括获取、存储、展示和分析微博平台数据,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擅自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博平台数据可以分为公开和非公开数据,对于公开数据,可以通过网络爬虫等自动化程序获取并进行二次利用,对于非公开数据,只有在采取合法正当手段的情况下方可获取抓取虚拟币数据。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合作关系,且不能证明采用的技术手段具备合法正当性的情况下,能够合理推定上诉人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了被上诉人所设定的访问权限,从而获取微博平台非公开数据。上诉人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干扰了微博平台的正常运行,给被上诉人增加了经营成本,并影响被上诉人对外授权并获得相关收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8万元。
争议焦点
上诉人某软件公司获取、使用、展示、分析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抓取虚拟币数据。
裁判要旨
微博平台数据分为未设定访问权限的公开数据和其他非公开数据,根据被诉行为表现,上诉人某软件公司系通过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被上诉人公司访问权限,抓取、存储微博平台中包括已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的平台数据,并基于这些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影响微博平台数据安全,破坏被上诉人公司数据展示规则和其所提供服务的正常运营,破坏被上诉人公司与用户间协议的履行,损害被上诉人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抓取虚拟币数据。即使对于未设定访问权限的公开数据的抓取,也需要结合个案的数据数量、规模、价值,以及后续使用行为对原平台的实质性替代等因素对相关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判断。
同时,本案还强调反不正当竞争系“调整行为的法”,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被诉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仅系对其行为本身的评价,并不延及至其所提供的服务模式以及相关市场抓取虚拟币数据。因此,在肯定舆情监测这一行业的必要性的同时,本案仅对涉案行为进行正当性评判。
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抓取虚拟币数据。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抓取虚拟币数据,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抓取虚拟币数据,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抓取虚拟币数据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抓取虚拟币数据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抓取虚拟币数据。
案例来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之八:某软件公司与某网络技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擅自抓取微博后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抓取虚拟币数据,案号:(2019)京73民终3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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